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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书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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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565号
  • 案件名称

    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书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书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2565号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18WL9994,住所集贤县福利镇万豪世嘉小区院内10号楼和2号楼之间。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书玉,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集贤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栾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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