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小芹、梁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302财保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财保213号案件名称
武小芹、梁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武小芹;梁平;梁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财保213号申请人:武小芹,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梁平,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梁倩,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武小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平、梁倩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商业用房(房屋征收编号:D-466/467/461-1)。申请人已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平、梁倩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商业用房(房屋征收编号:D-466/467/461-1)。保全价值177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小芹预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文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某某与吴某某、孙某1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09号 下一篇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相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926民初28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