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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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535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葛慧峰,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秦海霞,任董事长。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02民特50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一、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租赁合同款1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租赁合同款180000元。二、关于供暖,由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报停,如报停不了,由此产生的暖气费用由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如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期限全部履行,则双方按原合同约定的执行。因山西新晋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502执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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