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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凡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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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72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凡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凡林;朱玉平;朱根明;甘焱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1-1)。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凡林,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玉平,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根明,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甘焱姣,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凡林、朱玉平、朱根明、甘焱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凡林、朱玉平、朱根明、甘焱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利息,缴纳执行费66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凡林、朱玉平、朱根明、甘焱姣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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