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晨、郭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冀09民辖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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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辖24号案件名称
王梦晨、郭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县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梦晨;郭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辖24号原告:王梦晨,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郭林,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王梦晨与被告郭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王梦晨诉称,依法分割由王梦晨、郭林共同共有的位于青县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9日登记离婚,2017年3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公园名著小区9-3-1402号房屋,2019年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离婚案件中,该房屋未进行分割,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青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梦晨系青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青县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王梦晨系青县人民法院干警,青县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使本案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贞审判员 王铁川审判员 王济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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