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安图县亮兵镇某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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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65号案件名称
于某与安图县亮兵镇某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某;安图县亮兵镇某经销部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65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安图县亮兵镇某经销部。经营场所:吉林省安图县亮兵镇。 经营者:张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亮兵镇亮兵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安图县亮兵镇某经销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于某。 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雒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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