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继鹏、李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5执26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执2606号
  • 案件名称

    李继鹏、李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登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继鹏;李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5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鹏,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执行人:李莹,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李继鹏与被执行人李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李莹欠申请执行人李继鹏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2021年4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21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和律师费5000元,同意分期偿还,被告李莹自愿于2021年6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元,剩余15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5000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全部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项约定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李莹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继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8月4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2021年8月3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登封市的房产一处,且该房产因另案新密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中。五、2021年8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六、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七、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对其采取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吕少阳审判员  赵 予审判员  王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