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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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925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深圳市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发健;深圳市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925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超杰,男。被告:冯发健,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告:深圳市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陈令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婧,女。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冯发健、深圳市万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同年9月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0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东书记员 纪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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