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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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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287号
  • 案件名称

    李冬梅、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冬梅;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华翔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1963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龙凤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226U。法定代表人:胡俊华。被执行人:汝南县华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梁祝镇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96297983R。法定代表人:刘军。李冬梅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华翔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7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海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定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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