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兆飞、杨静静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623号案件名称
郑兆飞、杨静静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兆飞;杨静静;陈宗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郑兆飞,男,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杨静静,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宗宝,男,199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兆飞与被执行人杨静静、陈宗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2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兆飞与被执行人杨静静、陈宗宝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2执1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玉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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