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利、赵雅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恢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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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恢201号案件名称
郭文利、赵雅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文利;赵雅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8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利,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赵雅超,男,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利与被执行人赵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文利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上述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381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占和审判员 :赵国钧审判员 :周建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英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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