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松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特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特72号
  • 案件名称

    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松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松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特7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丽,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超,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吴林松,男,汉族,I960年10月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仲裁申请人吴林松与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加班工资争议一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21】第352号仲裁裁决。五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五星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婷婷审判员  赵玉兵审判员  杨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姣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