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松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苏04民特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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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特72号案件名称
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松人事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林松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特7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丽,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超,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吴林松,男,汉族,I960年10月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仲裁申请人吴林松与仲裁被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加班工资争议一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21】第352号仲裁裁决。五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五星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婷婷审判员 赵玉兵审判员 杨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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