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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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967号案件名称
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谢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967号原告: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保安镇城内村。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吾当增,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农民,住同仁市。 原告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青海宏丰德建筑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军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马晓倩书记员 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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