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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英与王全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9民特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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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特122号
  •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王全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玉英;王全友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9民特122号申请人:王玉英,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王全友,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代理人:王庆英,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人王玉英申请宣告王全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玉英称,我与王全友系姑侄关系。王全友于2008年上班期间因琐事与人发生冲突,离职回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后病情严重并发生自残行为。2018年因病情严重被送往北京市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重度),现王全友长期住院吃药抑制疾病发作,生活不能自理,被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重度残疾(二级残疾)。王全友的父亲于2020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其母亲失踪多年。故请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我为王全友的监护人。代理人王庆英称,我与王全友系姑侄关系,王玉英陈述的王全友身体状况属实,同意王玉英作为王全友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王本勤育有二子,分别是长子王全友,次子王全生。王全友之母失联多年。王玉英、王庆英均系王本勤的妹妹。王本勤于2020年10月27日死亡。王本勤的父母亦均已去世。2021年5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王全友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自2020年11月9日起在该医院精神十二科住院治疗。2021年9月3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全友患有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2021年6月16日,王玉英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全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本院作出(2021)京0109民特1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全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玉英为王全生的监护人。该判决已经生效。审理中,王全友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栗园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王全友,男,长期患病,重度残疾,已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和监护,经家人协商同意由其姑姑王玉英担任其监护人。特此证明。”本院认为,王全友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王玉英申请宣告王全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王全友的母亲已失联多年,父亲、祖父母均已去世,成年弟弟王全生已被生效(2021)京0109民特1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条件。现王玉英申请担任王全友的监护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亦同意王玉英担任王全友的监护人。据此,为维护王全友的合法权益,本院指定王玉英为王全友的监护人。但应当指出,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职责,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王玉英今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全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玉英为王全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韩晓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亚杰书 记 员 李梦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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