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辛集市海洋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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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558号案件名称
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辛集市海洋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辛集市海洋皮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558号原告: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宴城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马振林,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43417069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被告:辛集市海洋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锚营制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60123596U法定代表人:孟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平,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海洋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00元,由辛集市鑫林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 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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