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正坤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终8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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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终8357号案件名称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正坤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正坤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8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9216165J。法定代表人:林忠礼,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渝019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上诉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蓓审 判 员 吴克坤审 判 员 樊雯龑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松 书 记 员 宋欣竹-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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