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逄兴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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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55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逄兴波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逄兴波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55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逄兴波,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两笔金额为41700元。两笔借款为2011年5月27日和2012年2月26日,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36700元。两笔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5月26日和2013年2月25日,用途为购化肥和购养牛,约定利率分别为10.4115%和10.496%。如贷款逾期,由贷款人按规定加收罚息。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逄兴波偿还申请人两笔借款本金41700元,给付至2021年8月25日前两笔借款利息57777.11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分别按年利率10.4115%和10.496%上浮50%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逄兴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7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8月25日两笔借款利息57777.11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全部两笔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115%和以本金3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96%上浮50%给付利息。)申请费762元,由被申请人逄兴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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