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明、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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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228号案件名称
王爱明、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爱明;李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明与被执行人李建华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审判员 杨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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