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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明、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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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228号
  • 案件名称

    王爱明、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爱明;李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明,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明与被执行人李建华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审判员  杨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利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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