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明、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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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2010号案件名称
洪明、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洪明;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2010号原告:洪明,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负责人:何丽,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慧(系该村党支部书记),男,1965年8月2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明与被告开原市八宝镇北花楼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人民陪审员 刘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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