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祖斌,何贵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0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08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祖斌,何贵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祖斌;何贵秀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083号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YQH7E4R。法定代表人:田春,执行董事。被告:蒋祖斌,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何贵秀,女,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祖斌、何贵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朝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秀玲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