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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郭学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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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914号
  • 案件名称

    黄卫、郭学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黄卫;郭学良;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黄卫,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郭学良,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755号。法定代表人:郭学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卫与被执行人郭学良、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彦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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