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郭学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9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914号案件名称
黄卫、郭学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卫;郭学良;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黄卫,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郭学良,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755号。法定代表人:郭学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卫与被执行人郭学良、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彦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根全、袭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202刑初52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李文旭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