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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1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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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188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冲;张海文;王建丽;姜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环城南路南侧龙熙帝景底商-商业07。法定代表人:田伟强,经理。被执行人:刘冲,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张海文,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王建丽,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姜阳,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冲、张海文、王建丽、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刘冲、张海文偿还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姜阳、王建丽偿还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刘冲、张海文负担1126元,由姜阳、王建丽负担1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文给付执行款51126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福军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环城南路南侧龙熙帝景底商-商业07。法定代表人:田伟强,经理。被执行人:刘冲,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张海文,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王建丽,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姜阳,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冲、张海文、王建丽、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刘冲、张海文偿还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姜阳、王建丽偿还天津和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刘冲、张海文负担1126元,由姜阳、王建丽负担1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文给付执行款51126元,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福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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