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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王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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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25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王彦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王彦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住所志丹县。委托代理人宋占翔,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王彦龙,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尚文霞,女,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民初110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逾期未履行该民事意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借款本金99958.5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实际结算为准);2、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无足额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彦龙、尚文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2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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