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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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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73号
  • 案件名称

    何思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思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司 法 拘 留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73号被拘留人:何思美,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树、曾运泉与何思美、冷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思美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思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司 法 拘 留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73号被拘留人:何思美,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树、曾运泉与何思美、冷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思美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思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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