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思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73号案件名称
何思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思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司 法 拘 留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73号被拘留人:何思美,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树、曾运泉与何思美、冷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思美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思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司 法 拘 留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73号被拘留人:何思美,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光树、曾运泉与何思美、冷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思美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何思美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孟湘辉与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26号 下一篇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肖杏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