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湘辉与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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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26号案件名称
孟湘辉与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孟湘辉;陆再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26号原告:孟湘辉,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化县。被告:陆再华,女,住新化县。原告孟湘辉诉被告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湘辉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再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湘辉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再华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湘辉撤回对被告陆再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后收取111.5元,由原告孟湘辉负担。审 判 员 罗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唐娟娟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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