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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湘辉与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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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26号
  • 案件名称

    孟湘辉与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孟湘辉;陆再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26号原告:孟湘辉,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化县。被告:陆再华,女,住新化县。原告孟湘辉诉被告陆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湘辉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再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湘辉自愿撤回对被告陆再华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湘辉撤回对被告陆再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后收取111.5元,由原告孟湘辉负担。审 判 员  罗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唐娟娟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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