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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24民初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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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民初24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国江;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24民初241号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唐国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雇工,住辽宁省长海县。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子。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江、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国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建审判员  胡銮审判员  张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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