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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延军、杨军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杨拴军、姜延军结案通知书(2021)陕0222执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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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144号
  • 案件名称

    姜延军、杨军拴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杨拴军、姜延军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延军;杨军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222执144号杨某某、姜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2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气。被执行人姜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化肥款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某某自觉履行化肥款2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已领取;被执行人姜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22执144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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