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4民初4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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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民初4830号案件名称
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华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830号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1602857Y。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奎,龙马潭区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宣,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5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家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民初4830号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大通路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31602857Y。法定代表人:沈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奎,龙马潭区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华宣,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5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四川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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