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盛甫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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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5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盛甫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盛甫国;殷兵成;盛甫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2611T。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被执行人:盛甫国,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殷兵成,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盛甫阳,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盛甫国、殷兵成、盛甫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782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由被执行人盛甫国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99064.97元、利息3946.56(利息算至2021年3月25日),共计103011.53元。并按年利率8.4825%承担自2021年3月26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殷兵成、盛甫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甫国、殷兵成、盛甫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06523.17元,执行费1498元。已付3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完毕。若逾期,则按照原判决执行,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544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振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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