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轻、宋佳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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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667号案件名称
乔玉轻、宋佳佳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乔玉轻;宋佳佳;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667号原告:乔玉轻,男,汉族,1955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娜,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佳佳,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第三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红旗东路。法定代表人:乔玉轻。原告乔玉轻与被告宋佳佳、第三人宜阳金龙新都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乔玉轻在本院依法告知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玉轻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燕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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