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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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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667号
  • 案件名称

    李斯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斯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斯祺,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44号401室。负责人:徐明,主任。上诉人李斯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斯祺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公开支出账目明细及财务单据等应予公开的资料,但其从未公开,被上诉人聘用的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进驻本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也从未公开过任何收益情况。且被上诉人聘用的诚正物业公司将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为架空层的公共设施擅自改造成车库,并设定固定车位用于出租,获取非法收益。物业公司还将架空层改造成不明的建筑物并出租给他人。这些仓库无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均系违章建筑,对于非法收益,被上诉人与物业公司均应向业主公开。本案应责令被上诉人对其职权内应交接事项及应公示内容限期整理,而不是在交接工作尚未尘埃落定时就予以判决。另外,原审判决认定,“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接收的全部资料中并没有上诉人诉请公布、查阅的资料,上诉人对此予以确认”,该认定依据的事实与庭审的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在庭审中,上诉人只是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认为没有需要查阅和公示的,但是原审法院却忽略了被上诉人交接的材料并不完整,所以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查明被上诉人可供公布和查阅的其他材料,而不是一味责令上诉人提供证据。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我方答辩意见与一审意见一致,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斯祺起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示其成立起至2021年1月期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情况、成员名单及其政府备案登记信息;2.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李斯祺出示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与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3.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李斯祺出示自其成立起至2021年1月期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业主委员会选聘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间所有的招标文件、公告、决议;4.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李斯祺出示自其成立起至2021年1月期间小区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及原始凭证、公共收益账目及原始凭证及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及原始凭证;5.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李斯祺出示小区规划内机动车车位、车库处分情况,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无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的33、41、43、45、47号单号架空层车库固定车位和46、48、56号双号架空层被物业擅自改变原市场规划建成的车库固定车位的处分情况,和小区电梯、小区进出口道闸等公共区域和场所所发布广告产生的收益,违规占用未移交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道、小区道路的小区公共区域出租车位、仓库、场地产生的租金,小区快递箱、小区售水机、通信基站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6.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示其聘用广州市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过程,包括且不限于招投标及审批材料;7.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示其聘用的广东诚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员的从业资质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情况;8.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提供其在物业服务期间消防维保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配套用房出租合同、快递柜合同、通信基站合同、共有场地出租合同等合同原件供李斯祺查阅复印;9.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示有权出入小区车辆识别明细、依次标明车辆进出小区权限来源及来源凭证,如收费单据等;10.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公示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测绘及清单、审批手续。要求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将前述所有资料进行公示,让小区所有业主都能看到,至少在小区公示栏里将所有资料公示十天,且以上所有资料业主们有权复印和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如需查阅上述资料原件、相关账目情况原件、所涉领款人的签收原件、相关费用清单、涉及支出的发票原件等,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予以提供,复印费用由李斯祺自行承担。11.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斯祺是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小区的业主。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选举产生,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3月任期届满时将相关材料交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和辉社区居委会保管。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选举产生,并于2021年1月1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xx街道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广州市海珠区xx街道和辉社区居委会于2021年1月18日将前述由其保管的全部材料移交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了移交手续,《移交和辉花园小区第四业主委员会相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清单》《和辉花园小区第四业主委员会相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清单目录表》中“移交人签名”处有“陈燕兰”的签名,“第五届业委会确认签名”处有“徐明”的签名。经一审法院核实,陈燕兰系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和辉社区居委会主任,其确认前述材料中“陈燕兰”的签名系其亲笔签名,《移交和辉花园小区第四业主委员会相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清单》《和辉花园小区第四业主委员会相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清单目录表》所列文件系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交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和辉社区居委会保管的全部文件,其已全部移交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庭审中,李斯祺确认《移交和辉花园小区第四业主委员会相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清单》《和辉花园小区第四业主委员会相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清单目录表》中没有其诉请公布、查阅的资料。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依照前述规定,李斯祺作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小区的业主,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保障李斯祺的业主知情权。业主行使知情权,除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应具有现实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接收的全部资料中并没有李斯祺诉请公布、查阅的资料,李斯祺对此予以确认,李斯祺亦未举证证明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有其他材料可供公布和查阅,故李斯祺的诉请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如李斯祺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主体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李斯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李斯祺负担。二审期间,李斯祺提交证据:海珠府复字(202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第5页《物业管理询问笔录》第3点记载公共收益情况有向业委会提交。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上诉人起诉的业委会与本届业委会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们第五届业委会收到的东西基本上都已经公布了。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分析李斯祺的上诉意见,其上诉的主要意见是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未能履行其职责,也尚未对自身应交接事项进行完整交接,关于该意见,本院认为,李斯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其作为业主享有知情权而诉至一审法院,根据该条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而现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并未交接到相应材料,李斯祺要求公布、查阅已无基础,故一审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关于李斯祺认为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未履行其职责搜集相关材料,经查,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第五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1日成立,并于2021年1月18日在街道办理备案,李斯祺2021年1月1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广州市海珠区和辉花园业主委员会表示正设法完善资料,故李斯祺可在业主委员会完善资料后再主张其权利,若李斯祺认为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可依据相关规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李斯祺二审提交的证据,仅证实是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持有部分材料,并不能证实本届业主委员会已持有,故其二审提交的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斯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佐审判员 郑怀勇审判员 闫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丹霞谢金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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