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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陈湘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0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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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0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陈湘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陈湘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毛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湘,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湘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湘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21年5月19日、9月14日、本院共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陈湘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0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湘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陈湘名下无房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陈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483.11元(借款本金199994.23元、利息14982.5元、后续利息23441.55元、迟延履行利息6054.83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申请执行费361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湘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湘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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