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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涛、谢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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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703号
  • 案件名称

    陈涛、谢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涛;谢勇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8703号 原告:谢勇峰,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陈涛,男,200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谢勇峰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谢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勇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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