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谢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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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703号案件名称
陈涛、谢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涛;谢勇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8703号 原告:谢勇峰,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陈涛,男,200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谢勇峰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谢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勇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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