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林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66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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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662号之三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林根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林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66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定罗路6-2号新城花园6栋28号杂物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340460193F。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林根,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林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林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陆仕明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余林根支付履行款352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2元,执行费4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林根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余林根名下所有的桂M×××××宝骏牌汽车一辆,挂网拍卖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首期已支付10000元,余款19800元协议在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交还桂M×××××宝骏牌汽车。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南宁市武鸣志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林根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本案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12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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