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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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603号案件名称
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603号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螺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凤,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1号。法定代表人明果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4364.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1101700390135570225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鸿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364.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香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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