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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梅芳、黄志生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93docx(2021)陕0112执恢6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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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6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尤梅芳、黄志生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693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尤梅芳;黄志生;尤梅芳;黄志生;西安东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东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尤某某,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尤某某、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91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尤某某名下无房产、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志生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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