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4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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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4014号案件名称
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秀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4014号原告: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幸福小区10号3单元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QEFTL4N。法定代表人:隋世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王秀娥,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娥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 江人民陪审员 姜传英人民陪审员 姜长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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