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芳、李丹宁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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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534号案件名称
邵芳、李丹宁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邵芳;李丹宁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邵芳,女,1982年5月15日生,住西丰县。被执行人:李丹宁,女,1992年05月15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芳与被执行人李丹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丹宁未自动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芳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7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66元、鉴定费3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丹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丹宁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以13806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李丹宁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李丹宁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对该房产已进行查封,因本案标的额较小,暂不宜处置该房屋;五、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共计2883.47元;七、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丹宁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八、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邵芳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李丹宁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铁强审判员 刘静波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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