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明与蒋玉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4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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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4600号案件名称
马春明与蒋玉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春明;蒋玉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4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玉芳,女,195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马春明因与被上诉人蒋玉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7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蒋玉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马春明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蒋玉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76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蒋玉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5元,由蒋玉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春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峻屹审 判 员 杨 夏审 判 员 张 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立书 记 员 任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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