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航国际酒店等与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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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8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航国际酒店等与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航国际酒店;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航国际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35号深航大厦。负责人:黄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9号楼26层2601室。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35号深航国际酒店13楼。法定代表人:黄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航国际酒店(简称深航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0403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航酒店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涉及IPTV业务,属于广播权范畴;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深航酒店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优酷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是明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从优酷公司举证中可以看到,深航酒店所使用的由第三方提供的设备,数据传输使用的就是互联网网络;且在多起类似的涉及该第三方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均依法认定了侵犯的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深航酒店是为了拖延审判进度,浪费司法资源。深航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优酷公司主张深航酒店及深航公司未获优酷公司授权,通过其经营的酒店客房电视中进行特别推荐并设置收费点播项目,诱导并向酒店住客提供优酷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调音师》的点播服务。根据本案现阶段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主张等查明的事实,涉案点播服务具有交互式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深航酒店上诉称涉案点播服务系属于广播权范畴,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优酷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深圳市深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航国际酒店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姜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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