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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声远、邓铁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222执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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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227号
  • 案件名称

    刘声远、邓铁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声远;邓铁花;刘长会;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222执227号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偿还宜君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8359.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划拨刘长远名下银行存款68859.26元,其中向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68359.26元,申请执行人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领取。刘长远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元。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22执227号案件中刘某甲、邓某某、刘某乙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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