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建、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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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361号案件名称
张坤建、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坤建;尹帮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361号原告:张坤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尹帮德,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坤建与被告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坤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坤建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361号原告:张坤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尹帮德,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坤建与被告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坤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坤建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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