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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建、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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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361号
  • 案件名称

    张坤建、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坤建;尹帮德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361号原告:张坤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尹帮德,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坤建与被告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坤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坤建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361号原告:张坤建,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尹帮德,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坤建与被告尹帮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坤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坤建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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