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泰南、湖南九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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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711号案件名称
潘泰南、湖南九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潘泰南;湖南九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711号原告:潘泰南,男,1968年5月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瑜,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九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北路与迎丰西路交汇处怀化国际商贸城1栋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CYE39W。法定代表人:禹曙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友谊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763263319M。负责人:粟雷。原告潘泰南与被告湖南九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潘泰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泰南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泰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潘泰南承担。审 判 员 叶发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丽玲书 记 员 于 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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