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丁国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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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958号案件名称
李斌、丁国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斌;丁国辉;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958号 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9D。负责人:王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男,陕AXXXXX1号出租车承包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丁国辉,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斌,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与被告丁国辉、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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