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斌、丁国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9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958号
  • 案件名称

    李斌、丁国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斌;丁国辉;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2958号 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9D。负责人:王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男,陕AXXXXX1号出租车承包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丁国辉,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斌,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与被告丁国辉、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迎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斐  书  记  员   王  丹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