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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03民初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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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270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03民初2702号        原告: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5171008XG。    法定代表人:艾珊珊,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怡,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QNJ7W。    法定代表人:李秀勤,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炜,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晨,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掌文化公司)诉被告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博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龙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炜、刘秋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掌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人民币8万元整,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1434.50元(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合意,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提供服务。2018年10月15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即《长乐塬·国际工业文化创新区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改造概念方案》精装版共3册。被告时任总经理予以签字确认。2018年11月15日,原告与陕西十里荣耀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用名,以下简称十里荣耀文化公司)补充签订《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费为2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万元,项目成果设计方案被告签字确认后向原告支付8万元。但被告自签收项目成果后,至今未付剩余合同款项。原告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被告工博文化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所述的设计方案实际是当时被告总经理党希博个人在没签合同之前签署、确认,不能认为是此后签订的案涉合同的设计成果。前期签字只是原告为和被告后期签订合同所提出的意向方案,签订合同后为履行设计承揽义务的开始时间,在这之后原告欠付合格设计成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是盖章不是个人签字。原告作为承揽方应证明向被告交付了成果,再由被告在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合格,如果原告没有交付成果的证据,被告不存在确认的问题。至今原告未提交被告方盖章确认的设计成果,不能认定已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合同签订前被告给原告支付的12万元应该是设计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原告合掌文化公司与十里荣耀文化公司口头达成合意,由原告为其承接的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提供服务。2018年11月6日,十里荣耀文化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账户转账付款12万元。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十里荣耀文化公司交付《长乐塬·国际工业文化创新区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改造概念方案》精装策划方案3册,十里荣耀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希博在该方案首页亲笔签字为:同意方案,请工程部抓紧落实。2018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十里荣耀文化公司(甲方)补签《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策划设计成果提交时间:类目:概念策划设计;设计成果:精装策划方案册3套;提交日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合同总价款20万元(含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2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剩余40%的款项即8万元,在项目成果经甲方书面盖章确认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收到尾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此外,双方还对双方权责、版权及保密事宜、合同效力、争议解决等作出约定。2020年1月17日,原告相关人员向党希博微信沟通称宝鸡长乐塬项目自履约结束已超过一年,尾款截止现在未付,多次沟通无果,再未付款将诉讼解决。党希博回微信称会尽量沟通,给现在总经理反馈。2020年4月10日,十里荣耀文化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工博文化公司。2020年8月1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党希博变更为杜学军。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服务合同》、招商银行收款回单、《长乐塬·国际工业文化创新区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改造概念方案》精装册1本、《环境升级改造范围汇报方案》1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与十里荣耀文化公司口头达成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服务合意,此后双方又补签《长乐塬文化核心区环境升级策划与概念设计项目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020年4月10日,十里荣耀文化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工博文化公司,故被告应承担本案合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交付设计成果,但原告提交成果在正式书面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被告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签订合同前,已付60%即12万元设计费,设计成果数量也与合同约定一致,后续主张的欠款数额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答应汇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原告已履行完其交付成果的合同义务,被告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应依约清偿下欠合同余款8万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违约实际发生,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违约起算时间,因成果交付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故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主张起算违约损失,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因双方未约定,本院结合原告的主张认定违约损失以欠款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合同款8万元。    二、被告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合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合同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86元,本院减半收取1043元,由被告陕西工博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龙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咏梅                             书 记 员  马  鑫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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