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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丽、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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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717号
  • 案件名称

    李秀丽、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秀丽;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女,生于197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李秀丽申请执行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703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被执行人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秀丽支付租赁费29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李秀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通过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名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履行10000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扣划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2.87元。以上合计已执行到位12752.87元,李秀丽领取后,就剩余执行款16747.13元及执行费346元与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汉中利安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李秀丽履行完毕,张鸿名个人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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