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英与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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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356号案件名称
龙英与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龙英;张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356号 原告:龙英,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龙英与被告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龙英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凭重庆市法院缴费通知书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龙英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桂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武俊杰 书 记 员 刘诚诚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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