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侯白,刘基华,刘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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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侯白,刘基华,刘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侯白;刘基华;刘玉梅;李桂枝;刘建忠;杨彦清;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559号之一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3CEG9D。负责人赵泓杰,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基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桂枝,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刘基华配偶。被告杨彦清,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玉梅,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杨彦清配偶。被告刘建忠,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侯白,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刘建忠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汗支行与侯白、刘基华、刘玉梅、李桂枝、刘建忠、杨彦清、第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永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慧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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