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梁锋、张红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3941撤回(2021)陕0112执3941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9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梁锋、张红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3941撤回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梁锋;张红林;张红林;梁锋;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39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LDH2C。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新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梁某,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梁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3495.39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94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  浩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20年  月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