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锋、张红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3941撤回(2021)陕0112执39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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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941号之二案件名称
梁锋、张红林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3941撤回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锋;张红林;张红林;梁锋;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39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LDH2C。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新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梁某,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梁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3495.39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394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别 致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严 浩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20年 月 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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