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薪羽与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联盈裕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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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814号案件名称
陈薪羽与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联盈裕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薪羽;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联盈裕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814号 原告:陈薪羽,女,汉族,1996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盈裕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42号2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MGA4W。法定代表人:覃伟。被告: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33285K。法定代表人:董忠诚。被告: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42号4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8465XW。负责人:董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薪羽诉被告重庆联盈裕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巴味堂董家菜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原告陈薪羽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陈薪羽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493.6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薪羽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霞-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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